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5〕19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宿州、六安市城管局,铜陵市水务局: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二、污水处理费征缴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库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33项“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目“城市污水处理费”。
资金安排使用时,列《201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类“节能环保支出”03款“污染防治”02项“水体”。
三、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最低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皖政〔2008〕84号)精神,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具体收费标准和各种用水之间的差价比例,由各级价格、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为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向同级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排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排水)计划。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有关取水(排水)资料。
五、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管理办法》和本通知为准。《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拟提请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修改或废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