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号: 财综〔2004〕32号
发文日期: 2004年05月10日
施行日期: 2004年05月10日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2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 鉴于对外国人永久居留适当收费属于国际通行做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同意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二、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 执收单位收取上述两项收费,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其中: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外国永久居留证费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 上述两项收费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执收单位应在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收入的当日,按40:60分成比例就地将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同级国库;执收单位应在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收入的当日,将收入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上述两项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其中:“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中央金库”;预算科目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10款“公安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核拨。
五、 你部印制《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平议标等方式选择生产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和监督管理,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同时,努力降低印制成本。
六、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将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同时,加强内部经费管理,严格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四年五月十日
附件2: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公安部《关于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4〕22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在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时收取申请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1500元,在核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时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00元。
各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和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对已在中国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由于《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3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按每证600元收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的有关规定,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章) 财政部(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