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文号: 计价格〔2001〕1835号
发文日期: 2001年09月24日
施行日期: 2001年10月01日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收费标准的规定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4日)废止
公安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定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9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口岸公安出入境管理办证单位在口岸为直接抵达的台湾居民办理一次入出境口岸签注时,收取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口岸签注(一次有效)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
二、 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
三、 收费单位应及时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上述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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