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22-01-10 15:34 来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文号:      计价格〔2000〕1015号

发文日期:  2000年07月25日

施行日期:  2000年05月25日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免交全国气象部门气象业务专用电台频率占用费的函》(中气计发〔1999〕113号)收悉。考虑到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目前事业费比较困难等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减免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对全国气象部门基本业务系统与科研单位设置使用的天气雷达、气象探空雷达、风廊线雷达、气象卫星网络、气象通信网络等各类气象无线电业务和科研电台,免收频率占用费。

二、 对全国气象部门各级气象台站面向社会开展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设置使用的天气警报系统专用电台,应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50%的频率占用费。

三、 全国气象部门设置的电台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如为开展社会通信经营活动设置使用的电台(寻呼台),要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缴纳全额频率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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