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0 15:22 来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财政部

文号:      发改价格〔2003〕2300号

发文日期:  2003年12月23日

施行日期:  2004年01月01日

 

信息产业部:

你部《关于核批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函》(信部无[2003]1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同意将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补充列入《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所附的《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统一执行无线电管理收费的有关规定。

二、 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本通知附件规定执行。

三、 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附件: 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年度收费标准表(续)

┏━━┯━━━━━━━━━━━━━━━━┯━━━━━━━━━━━━━━━━┯━━━┓ ┃ 序 │ 台(网)种类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号 │ │ │ ┃ ┠──┼───┬────────────┼────────────────┼───┨ ┃12 │无线 │1.8GHZ-1.9GHZ频段 │150元/基站 │ * ┃ ┃ │接入 │(FDD、TDD方式) │ │ ┃ ┃ │系统 │ │ │ ┃ ┠──┼───┼────────────┼────────────────┼───┨ ┃ │ │45O MHZ频段 │500元/频点/基站 │ * ┃ ┠──┼───┴────────────┼────────────────┼───┨ ┃13 │扩频系统 2.4GHZ、5.8GHZ频段│40元/MHZ/基站(按核准带宽收, │ * ┃ ┃ │ │不足1MHZ 的按1MHZ收) │ ┃ ┠──┼────────────────┼────────────────┼───┨ ┃14 │无线数据频段 │800元/频点/基站 │ * ┃ ┗━━┷━━━━━━━━━━━━━━━━┷━━━━━━━━━━━━━━━━┷━━━┛

备注中标有*的项目,按无线电频率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分别收取。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