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0 11:02 来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调整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文号: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发文日期:  2014年08月26日

施行日期:  2015年01月01日

 

(发改价格[2014]1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政策,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 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千瓦时0.5分钱;现行征收标准高于每千瓦时0.5分钱的,维持现行征收标准不变,最高不超过每千瓦时0.8分钱。

二、 跨省界河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自2015年1月1日起统一征收标准,征收标准不一致的,按较高一方标准征收。

三、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 各地要严格落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的规定,确保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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