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
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皖财综〔2020〕961 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规定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购非免疫规划疫苗时,如果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配送疫苗,省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财政 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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