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函
皖价费〔2005〕72 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评审收费标准 的函》(皖人函〔2004〕28 号)悉。鉴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收费多年未作调整,为补偿开支,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经研 究,同意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收费标 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 评审费收费标准。高级每人 300 元;中级每人 160 元;初级每
人 100 元。
以上为向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收取的最终费用,其中含人事行 政部门收取的报名资格审核、申报表格费每人 10 元,由谁终审谁收取, 不得层层收取,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专业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 10 元,主要用于证件制作、审批、管理等支出。
三、考试答辩费收费标准。对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按每人 100 元收取考试答辩费,用于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费用支出。考试答辩费 与评审费不得一并收取。没有进行笔试、面试和论文答辩的,不得收取考 试答辩费;笔试、面试和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不得收取评审费。
四、本文下发后,收费单位要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 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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