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2-00015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机关: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2-09 发布日期: 2023-02-09
发文字号: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蚌埠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 公用事业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2-3121735

 

 

 关于印发蚌埠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蚌埠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核登记(登记号为“蚌府规审-2017-24”),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

 

 

 

 

 

 

 

 

 

蚌埠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度,提高用水单位的用水效率,规范水平衡测试工作,根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是指以用水单位为考察对象的水量平衡,即该用水单位各用水单元或系统的输入水量之和应等于输出水量之和。

本办法所称的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位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

第三条  市区建成区范围内从事水平衡测试工作的活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建成区取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年取水量15万m3(含15万m³)以上的,应当每三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年取水量5万m3~15万m3(含5万m³)的,应当每四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年取水量5万m3以下的,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同时执行《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第六条  用水单位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改变用水性质等原因而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或连续3个月累计用水量超计划50%以上的,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

第七条  用水单位应按照《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4789)要求安装计量水表,并达到水平衡测试要求。

用水计量设施应完好无损、计量准确,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用水单位用水实际情况和日常节水管理工作需要,组织水平衡测试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测试机构”)对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应按照要求的时间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需要调整测试时间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  年取水量15万m3(含15万m³)以上的用水单位,应委托测试机构开展测试。

年取水量5万m3-15万m3(含5万m³)的用水单位,可委托测试机构测试或自行组织测试,并取得测试机构的复核合格意见。

年取水量不足5万m3的用水单位,可委托测试机构进行测试,也可自行组织测试。

第十条  用水单位和测试机构应当按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7119)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给排水管网图、用水工艺流程图、水表计量率、用水性质构成、水量平衡差、合理用水水平、用水消耗、节水整改措施方案等内容开展测试工作。

用水单位应当针对水平衡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水量平衡。

第十一条  测试机构应当根据水平衡测试情况,编制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并在水平衡测试报告书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水平衡测试报告书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备案。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在收到水平衡测试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水平衡测试验收,经验合格的,颁发《水平衡测试合格证》;经验收不合格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试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加强信用记录,建立测试机构诚信档案。

测试机构对被测试用水单位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有关资料,应同用水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用水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按照《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