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非常规水资源
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蚌埠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蚌府规审-2017-25”),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1月1日
蚌埠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非常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中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建城字第﹝1995﹞713号)、《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是指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源进行回收,经过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净化处理、集水、供水、计量、检测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市区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非常规水资源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区非常规水资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用水领域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
(一)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印染、食品发酵、酿造等高耗水企业用水;
(二)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洗、洗车、建筑施工、消防等用水;
(三)娱乐性、观赏性、湿地等环境用水;
(四)冷却水、初级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五)地表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应当纳入“三同时”管理,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二章 雨水的收集利用
第七条 在市区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3万m2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总用地面积在2万m2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八条 有特殊污染源的化工、制药企业和医疗机构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应当召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九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遵循低冲击开发模式,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条 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要结合雨水集蓄利用、入渗回补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
(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
(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建筑工程,应当首先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冲击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
(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其路面雨水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综合考虑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第十一条 雨水水质应当根据用途决定。除达到《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水质指标外,其他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有多用途的,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规定,加强对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 再生水利用
第十三条 再生水水源主要有:
(一)生活污水;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达到再生水的用途标准);
(三)符合再生水标准、安全、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
电镀、化工、印染等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医疗机构废水和放射性废水等不能作为再生水水源。
第十四条 市区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
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编制和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要优先配置非常规水源。
第十五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要按照因地制宜、集中与分散建设相结合、以集中建设为主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或者进行城市建设,应为再生水利用设施预留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的要求,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线。
新建城市污水处理厂鼓励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输配设施。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2万m2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3万m2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
(三)建筑面积在5万m2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l00m3/d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中专院校等其他公共建筑;
(四)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上且可回收水量大于100m3/d的住宅建筑;
(五)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水,其日工艺水量150 m3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
(六)日取水量超过250m3的工业企业、再生水集中供水规划管网能够覆盖的建设项目,应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十七条 再生水水质应达到下列标准:
(一)用做道路清洁、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车辆清洗、厕所冲洗等城市杂用水的应达到《城市污水再生水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T18920)规定;
(二)用做娱乐性、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应当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标准》( GB/T18921)的规定;
(三)用于工业领域的冷却洗涤、锅炉工业用水的应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 SL368)的相关要求。
再生水利用系统有各种用途时,其水质标准应当按最高使用要求确定。
第四章 非常规水资源的管理
第十八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运行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自建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所有权人或管理人负责。
第十九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因设施维护等原因需要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非常规水资源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在出水口标出“非饮用水”标识。
第二十一条 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检测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备案,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