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2-00013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机关: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2-09 发布日期: 2023-02-09
发文字号: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蚌埠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 公用事业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2-3121735

关于印发《蚌埠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用水户、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城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规范特种行业用水行为,建设节水型城市,依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制定《蚌埠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建委          市水利局          市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24日


蚌埠市特种行业用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管理,规范特种行业用水行为,依据《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行业用水是指洗浴、洗车和饮用水生产等行业用水。

在市区建成区内从事前款所列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特种行业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第四条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约用水措施,鼓励洗车特种行业使用再生水。经营浴业、制纯净水、饮用水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特种行业用水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使用国家规定的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已经营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对用水设施(器具)进行节水技术改造。

第七条 特种行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其用水费用按《关于调整我市市区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蚌发改价管〔2016〕129号)文件收取,供水价格调整收费标准时,按调整后标准执行,并执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标准。

第八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特种行业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申请单独装表计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将已实行单独装表计量的特种行业分类名录及用水情况按要求及时告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

第九条 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对特种行业的用水情况和节水设施(器具)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通知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 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用水管理制度和用水统计台账。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自建的洗车行、洗浴中心(室)、游泳馆(场),其用水量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城市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特种行业用水管网及设施(器具)跑、冒、滴、漏严重的;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特种行业用水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使用节水设施(器具),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三)已经营的特种行业用水单位和个人,不符合节水要求且未进行节水技术改造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