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蚌埠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
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蚌埠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蚌府规审-2017-16”,现予以公布。
市住建委 市发改委
市水利局 市规划局
2017年8月9日
蚌埠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蚌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建成区范围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工作;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规划、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水设施,是指建设项目所采用的节水工艺、器具、设备、计量设施、水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以及其他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的,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限期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六条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非传统水源的利用、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节水措施、节水效果、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标准和规范等内容。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应当编制节水措施方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年取水量达到或者超过10万立方米的,应当编制节水评估报告。
政府审批类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节水措施方案,纳入核准类建设项目在申请报告中编制节水措施方案,实行备案类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设计前编制节水措施方案。
节水评估报告由具有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或者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
水资源论证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中已经制定节水措施方案的,可以不再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
节水评估报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进行评审,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参加。
第八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评估报告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节水设施的设计,并必须有独立的“节水设施设计”篇章。
第九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审核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评估报告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市发改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时,应告知建设单位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并报告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备案审核。
2、建设单位应当将节水设施设计篇章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并填报《蚌埠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措施审查表》(附后)。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应当在15日内完成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
3、市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按照相关节水规范和技术标准对项目中涉及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
4、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通过审查的节水设施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需变更的,须经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建设纳入质量监督全过程,对违反设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工序。
第十一条 节水设施竣工,建设单位在按规定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参加,并填报《蚌埠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竣工验收表》(附后)。未经验收合格的,供水企业不予办理供水许可。
第十二条 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设施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节水设施设计的审核意见书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由供水企业实行装表计量。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市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提交节水设施相关的施工图、竣工图、给排水管网图、节水设施分布图、计量网络图等材料。对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