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202302-00009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文机关: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民,企业,其他
成文日期: 2023-02-08 发布日期: 2023-02-08
发文字号: 性: 有效
标  题: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 > 公用事业管理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2-31217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皖安〔2019〕2号)精神,组织开展“1+6+N”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我市燃气管道设施的管理,预防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和居民用气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蚌埠市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加强户外燃气管道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或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相关情况;施工范围内有燃气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及时联系当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燃气管线告知书》并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三方保护协议》。

(二)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三)未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办理《燃气管线告知书》和未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三方保护协议》的单位和个人禁止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施工,影响燃气安全而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施工的,燃气主管部门和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可依法要求停止施工。

(四)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二、加强户内燃气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一)入户排查,保障安全

1、全市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居民用户户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组织专门安全检查队伍,对城镇居民燃气用户每年实施两次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严格规范检查标准和检查程序,要向燃气用户宣传燃气安全知识、耐心解答用户咨询,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应当予以教育和劝告。

2、根据《家用燃烧器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07)国家标准及国家《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浴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的通知》(国轻行【1999】)101号)等文件要求,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在检查中发现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超期服役燃气具(燃气具判废期限为8年)及私接、私改燃气设施等重大隐患,要立即向用户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协调汇总隐患排查清单,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部门督促燃气用户限期整改,要积极发挥街道社区、物业管理部门、农村村委会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对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拒绝整改的用户,可依法采取停气等措施以消除隐患。

3、对检查中发现使用直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灶具及超期服役燃气具的,应由用户自行整改。鼓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对新建小区实行燃气具集中配套,加强安全宣传,统一安装标准,进一步消除隐患。同时,鼓励城镇燃气企业在整治期间开展“以旧换新”等活动,对部分困难的用户应尽力给予帮助。

(二)源头管控,杜绝隐患

1、各县区住建局、城管局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家用燃气具销售市场专项检查,对存在生产、销售直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灶具的,应严肃查处,从源头消除燃气设施隐患。

2、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在为新报装居民用户安装户内燃气设施时,应建议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金属软管(1—3层必须安装金属软管),对于在用的橡胶软管到期后应逐步更换金属软管,最大限度减少因胶管老化、龟裂等不安全因素发生燃气泄漏事故。

3、新建商业用房建设时,燃气企业应主动对接,告知预留天然气管道及调压设施,进一步优化商业用户管道燃气设计,做到民用和商用管道分离,以满足餐饮用户的气量和压力需求,确保用户用气安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天然气需求侧管理和调峰机制,新增天然气用量优先用于居民生活和冬季采暖需求,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到位,房地产建设单位需积极给予配合。

4、根据《家用燃烧器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等相关文件的安全要求,提倡居民用户使用燃气自闭阀,鼓励开发企业对目前尚未完成燃气接驳工程的新建小区安装自闭阀。

三、积极推行燃气责任保险 

为降低风险,积极推行燃气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有效预防和化解燃气安全事故风险。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开展宣传,鼓励燃气用户购买燃气责任保险,建立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燃气安全事故风险防控体系,完善我市燃气行业安全发展需要的燃气责任人保险保障体系。

 

2019年6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