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8 10:56来源: 蚌埠市城市管理局浏览量: 【字体: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125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蚌埠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原则,政策文件的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文件解读相关工作。

第三条  以下四种类型政策文件应进行解读:

(一)政府规章;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三)除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的社会关注度高,需广泛知晓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机关政策文件;

(四)其它需要解读的主动公开文件。

第四条  需要解读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应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联系电话等。

(二)政策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报送市政府。没有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收文办理。政策起草部门认为政策文件不在解读范围、不需要解读的,在报审文件时应当予以说明,由市政府办公室最终确定。

(三)政策文件印发后,起草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开展解读工作,政策文件和解读材料应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并同步将政策解读材料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政策文件的解读材料,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使政策内涵透明,避免误解误读。解读材料一般应包含以下要素:

(一)政策文件的决策背景和依据、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研判和起草过程;

(二)主要内容,应包括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创新举措、保障措施等实质性内容;

(三)对政策内容中的关键词、专业术语以及社会公众可能误解、疑问的内容进行诠释;

(四)涉及执法事项的,说明执行范围、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

(五)属原有政策修订的,要说明新旧政策差异等。

第六条  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主流媒体等渠道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政府网站是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的第一发布平台。涉及全市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文件,还应当以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形式,及时进行全面解读发布。

第八条  政策文件起草部门要密切关注重要政策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政务舆情,建立健全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及时对相关舆情和社会关注点、误解误读点进行回应,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必要时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增进社会共识。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策解读全链条管理机制,切实做好相关工作人员和专项经费的保障工作,确保政策解读与公文办理有机融合。要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开展政策解读业务培训,提高政策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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