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市监处罚〔2023〕75号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怀市监处罚〔2023〕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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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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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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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怀远县常坟镇康仁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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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92340321MA2N552Q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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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唐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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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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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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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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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市监处罚〔2023〕75号
当事人:怀远县常坟镇康仁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21MA2N552Q82
经营地址:怀远县常坟镇拐集街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英
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怀远县常坟镇拐集街对怀远县常坟镇康仁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7日内整改。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药店进行追踪检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销售的处方药提供不出处方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进行案源登记,报经所长批准立案。由叶楠、裴知超办理此案。
2022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在怀远县常坟镇拐集街对怀远县常坟镇康仁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正在销售处方药并未查看处方,当天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药店进行检查是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仍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在询问笔录里承认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在未凭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3年1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怀市监罚告字〔2023〕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请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