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龙子湖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3-02-09 17:17来源: 龙子湖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浏览量: 【字体:   打印

科技经信局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依  据

实施机构

备注

1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发放

1.《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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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申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补助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第四条: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运行和人员培训等。设备租用单位所在市(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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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省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1.《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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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组织企业开展研究开发项目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鉴定

1.《安徽省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全文。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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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注册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

2.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农〔2009242):培养一批科技创业人才。建设一支15万人的科技特派员队伍,使科技特派员工作覆盖全国75%以上的县(市、区、旗),提高基层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

3.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网络认定和注册工作的通知》:为确保科技特派员队伍的整体质量,科技特派员审核认定执行属地原则。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为管理员,分别对本属地申请注册的科技特派员信息进行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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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发放

1.《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第三条:省、市(县)联动支持企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先行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再由省按不高于市(县)的额度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第四条: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一)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二)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三)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省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四)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五条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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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科技政策咨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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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组织申报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补助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我省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省、市(县)分别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省、市(县)补助分别不超过5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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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1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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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第五条: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省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每年均下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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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受理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局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充分利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推广创业苗圃、创业社区、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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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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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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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新产品认定工作。经认定的新产品颁发《安徽省新产品证书》。《安徽省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新产品认定前期初审、申报工作,并负责已认定的新产品生产、效益情况统计和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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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推荐初审转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委规划函〔2013249号):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申请,市经信委(经委)、直管县经信委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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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安徽工业精品推荐初审转报

1.关于印发安徽工业精品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587号):逐步建立健全我省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保护和发展的机制,培育一批“安徽精品”,提升我省工业企业品牌价值与竞争力,努力实现“安徽产品”到“安徽品牌”的跨越。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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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推荐转报

1.《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并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指导和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将逐步过渡到从已认定为省(区、市)级的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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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推荐初审转报

1.《安徽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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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1.《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惠民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

2.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委组织申报。省经信委组织评审,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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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国家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申报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的通知》(工信部信〔2013317号):各地负责开展区域企业两化融合整体性水平测度和等级评定,树立一批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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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初审转报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第三条: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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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1.《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皖经信明电〔2013112)第五条: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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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省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

《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合作〔2015122号)第一章第四条:各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青团组织负责本地区创业基地的建设培训、指导扶持、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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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

1.《关于印发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技术〔2008174号):第六条:认定程序:(一)企业依照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经委提出书面申请。(二)市经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联合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委(材料一式3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合肥海关。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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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材料初审转报

《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第四条:1、项目单位对照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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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初审转报

1.省经信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二、申报推荐程序:(2)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三、有关要求: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81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的示范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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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推荐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号)全文。

2.《关于开展申报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通知》(皖经信推函〔20171348号):三、申报条件和程序(二)试点企业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试点企业应重点围绕一个方向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企业可优先推荐。已列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不再申报。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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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省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度民营企业主导制定标准奖补资金的通知》(皖民营办函〔201516号):三、工作程序(一)各地申报。申报企业应按照通知要求如实编制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由县经信委进行初审,统一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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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推荐初审转报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6227)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设立的领域、条件、应准备的有关材料等印发组织申报文件。第十八条创建单位制定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和运行方案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市经信委审核。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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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推荐

1.《关于组织申报第二十二届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和安徽省第十届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的通知》(皖企联字〔20158号)全文。

2.《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申报审定和发布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成果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安徽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推荐报告书》,注明成果主要内容、理论依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产生的效果以及主创人员和参与人员等项目,并附具管理创新成果总结及经济效益综合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按规定份数报送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省经信委。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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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申报推荐

1.《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组织申报和创建发展工作的通知》(皖经信电子函〔2016789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对照申报条件,认真梳理本地区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建设情况,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报电子信息处。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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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补助不超过20%,省按不高于市(县)补助额度予以补助。省每年对各市科技重大专项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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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20%给予补助。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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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1.《安徽省2016年度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公告》:公司正式注册且市扶持资金到位后,由各市科技局于201668日前将申请省科技团队在皖创新创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省扶持资金”)的相关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对外科技合作处。(每年均下发通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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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省院士工作站申报推荐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人才。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10万元的建站资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士工作站实施意见的通知》(科人〔2009169号)第5条: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组建,经所在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报省科技厅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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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组织申报省市共建的企业实验室

1.《安徽省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全文。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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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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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第七条企业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省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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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推荐

1.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备案的通知》(科计秘〔2016470号):各市(县)要围绕省委省政府调转促“4105”行动计划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和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重点推进依托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省创新型(试点)企业或市级工程中心单位组建省级工程中心;支持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联合本省企业产学研共建。各市(县)科技局接此通知后,加强指导,对照条件,认真遴选组建。(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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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组织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考核奖励发放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统筹科技资金,对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市或县(市、区)分别给予10万—3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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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申报推荐

1.《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9条: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联合开发、委托开发、共建经济实体、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

2.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关于促进产学研结合构建和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实施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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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省级众创空间推荐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41号):全面探索开展“众创空间”认定和备案登记工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2.《关于印发<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科高〔201614号)第五条: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程序:(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市科技局提出申请;(二)市科技局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出具书面推荐意见;(三)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且运行良好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

3.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龙子湖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1.“事项名称”应填写规范、完整。

2.“办理依据”应规范填写依据名称、条款及具体内容;涉及依据颁布、修改、废止的,要注明实施、修改、废止的文号及时间。

    3.“实施机构”应明确到具体处室。

4.对列入政务服务(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事项,在备注栏注明“政务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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