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市龙子湖区有简酒店)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蚌卫公罚〔2023〕11号 被处罚人:蚌埠市龙子湖区有简酒店,联系电话: 139XXXXXX68,地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经营者:王娟,王娟,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蚌埠市龙子湖区有简酒店负责人,年龄:47岁,住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身份证号码:3422XXXXXXXXXX59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2MA8P7Y4L2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2年11月2日将客人使用的塑料拖鞋在房间卫生间内进行清洗消毒,杯具在房间厨房内进行清洗消毒,且未配备消毒液配比容器。2022年12月29日,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1月2日、2022年12月29日现场笔录;2、当事人的陈述(2022年11月2日询问笔录);3、你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视听资料;5、现场拍摄照片5张(打印件一份)6、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材料(复印件)为据。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蚌埠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蚌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9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