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市花间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蚌卫公罚〔2023〕8号 被处罚人:蚌埠市花间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73XXXXXX66,地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法定代表人:程龙波, 程龙波, 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蚌埠市花间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3MA2WAAEG1K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聘用的3名从业人员王XX、陈XX、何XX2022年11月2日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2022年11月2日将客人使用后的塑料拖鞋在客房卫生间内使用酒精清洗消毒,未使用含氯、溴或过氧乙酸的消毒药物消毒,杯具在客房水池和消毒间水池共同完成清洗消毒。2022年12月29日,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2月29日现场笔录;2、当事人的陈述(2022年11月10日询问笔录);3、你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视听资料;5、客房工作人员周XX的健康证明(复印件);6、现场拍摄照片3张(打印件一份);7、工作人员王XX、陈XX、何XX的健康证明(复印件);8、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材料(复印件)为据。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合并,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蚌埠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蚌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9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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