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健委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经济开发区珍珠湖宾馆)

发布时间:2023-02-09 16:05来源: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浏览量: 【字体:   打印

卫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蚌卫公罚〔2023〕7号

被处罚人:蚌埠经济开发区珍珠湖宾馆     联系电话:180XXXXXX28           

地址:蚌埠市龙湖春天商业街,经营者:施广霞  施广霞,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52岁,身份证号码:3411XXXXXXXXXX1521,住址:安徽省凤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N4B5M5W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聘用的从业人员刘XX2022年12月13日无有效健康证明从事为顾客服务工作。2023年1月9日,已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2年12月13日现场笔录;2、当事人的陈述(2022年12月13日、2023年1月9日询问笔录);3、你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4、视听资料;5、你单位工作人员刘XX的健康证明(复印件);6、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材料(复印件)为据。

你(单位)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蚌埠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蚌埠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 蚌山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29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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