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安局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7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统计数据撰写。报告主要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共6项内容。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报告的电子版可在蚌埠市公安局门户网站(http://gaj.gongtong1688.com/)“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政府信息公开年报”栏目内进行下载,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蚌埠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互联网警务办公室联系(地址:蚌埠市南湖路600号,邮编233000,电话0552-2089129)。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市公安局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政府2020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政务公开“六提六促”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不断规范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提高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执政的水平,持续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切实满足了人民群众获取公安信息的合理需求,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我市公安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一)主动公开情况 。2020年,我局依托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务信息756条,其中机构领导简介活动类型信息32篇;政策法规、政策解读类信息25篇;行政权力及结果运行信息45篇;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14篇;“双随机一公开”信息4篇、招标采购信息3篇;以及我市户籍服务、治安管理、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等栏目信息529篇。
除政务公开平台外,我局还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政务新媒体主动公开公安工作情况。依托“蚌埠市公安局”门户网站发布各类公安警务信息1077篇,通过“蚌埠公安在线”发布微博4078条,“蚌埠公安交警在线”发布微博1280余篇,“蚌埠警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信息705余篇。
(二)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2020年,我局始终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拓展并健全完善与群众互动交流的多种渠道,快速、有效、合理的解决公众诉求,共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0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2020年,我局认真贯彻《安徽省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指挥中心互联网警务办公室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发布、审核、保密审查机制。依法公开更新完善公安机关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目录,对公安机关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按照市政府公开办统一部署进行规范发布。
(四)平台建设情况。2020年,按照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公安互联网网站集群迁移至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的工作要求,我局完成了市公安局门户网站迁移,网站迁移期间信息更新平稳有序。此外,按照市政府网站升级工作的统一部署,对原有网站进行升级,对栏目设置和建设统一标准,加强信息资源整合,提升网站集群效应。同时,加强政务新媒体建设和管理,通过以“蚌埠公安在线”为首,各业务警种、分(县)局、派出所为辅的微博矩阵,“蚌埠警方”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渠道,实现新媒体与传统政务公开方式的优势互补,成为全市公安机关与公众互动交流的又一重要渠道。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我局依托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了《蚌埠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六提六促”专项行动整改方案》等工作机制,通过《蚌埠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确警种部门的任务职责,并规范信息发布审核、依申请公开办理和信息发布保密审核相关制度,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0年,我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全面推行网上办事打造“四最”营商环境的要求下,在安徽政务服务网蚌埠分厅运行的144个事项中,政务服务“只跑一次”事项占比和本级公共服务事项一日办结率达到95%以上,特别是推出100项户政业务全程网办项目和80项户政业务全程通办项目,不断增加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在此之外,公安综合e站作为我局“放管服”特色项目,由相关警种部门密切配合打造出“蚌埠公安政务服务一体机”,整合治安、出入境、交警等部门的26项业务与一体,投放于人员密集区域,试群众办理业务不受时间和地域的影响,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办理个人事项,年内办件总量达到67000件以上。其中身份证业务已经实现全程一站式办理,在全省率先实现通过身份证自助领证机他人代领的功能,此项举措得到了群众高度认可。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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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2 |
2 |
5 |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27 |
-1 |
365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35 |
0 |
0 |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158 |
0 |
344 |
行政强制 |
11 |
0 |
3352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3 |
0 |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90 |
10709.63万元 |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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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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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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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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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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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存在问题:一是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方面,主要问题为未及时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了等程序开展情况;二是政策解读方面,主要问题是未严格按照“六提六促”要求深入解读实质性内容,解读方式较少; 三是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相关责任单位不清 。
改进情况:一是明确相关责任单位,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信息,公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废止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二是与新媒体联动拓展政策解读多种方式,以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解读实质性内容、背景依据、制定意义、总体考虑、创新举措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三是制定并印发《蚌埠市公安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规范》对我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公开内容、公开时限、责任单位进行内容规范和任务分解,加强各责任单位间的沟通交流,切实提高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