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总表(2022年本)
序号 | 权利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 电话 |
备注 |
1 |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2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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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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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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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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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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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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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9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10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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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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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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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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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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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16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对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17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18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0552-2062379 | |||||||
19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设定最低限价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六)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八)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九)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十)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十一)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对设定最低限价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 | ||||||||
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 ||||||||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处罚 | ||||||||
对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 ||||||||
对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 | ||||||||
20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采购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对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处罚 | ||||||||
对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处罚 | ||||||||
对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
21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对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处罚 | ||||||||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
对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 ||||||||
22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对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 ||||||||
对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 ||||||||
对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 | ||||||||
对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 | ||||||||
对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 ||||||||
23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24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25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第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26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27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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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29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2、调查责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限期改正、行政处分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8、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9、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0、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11、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30 |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 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 4、《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蚌政〔2009〕152号)第三条: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负责对各类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第八条:(六)受理有关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按本办法规定调查处理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1、受理责任: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处理责任: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受理的; 2、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2-2062379 | ||
31 |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初审 | 行政确认 | 评标评审专家申请入库资料初审 | 1、《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评标评审专家入库事项办理指南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20〕399号)二、初审:设区的市公共资源局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于每年7月底之前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6〕56号)第九条: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及时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定期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九条:专家聘期每届3年,聘妻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
1、核验责任:申请入库的评标评审专家和申请续聘的评标评审专家资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予以核验通过或退回。 2、初审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提交省发改委。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2、符合初审条件的不予初审通过; 3、申请入库和续聘的资料审核工作超时办理;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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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续聘专家资料初审 | 0552-20623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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