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火灾延伸调查和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火灾延伸调查和处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秘〔2022〕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火灾延伸调查和处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蚌埠市火灾延伸调查和处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做好火灾延伸调查和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延伸调查和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
第三条 火灾延伸调查是指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按照《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有关规定,我市火灾延伸调查处理范围,以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明确的火灾延伸调查具体范围为准。
第五条 对造成人员死亡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应当组织开展延伸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一)造成5人(含本数,下同)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自动消防设施未发挥作用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火灾事故;
(三)经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建筑火灾事故;
(四)有消防救援人员牺牲或3人以上重伤的;
(五)受灾户10户以上或发生在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事故;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政府挂牌的火灾高风险区域或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期间发生火灾事故;
(七)人员密集、危险化学品等重要、敏感场所,引起群众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火灾事故;
(八)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需要延伸调查的其他火灾事故。
第六条 依据火灾情况确定延伸调查对象,主要包括火灾相关单位责任人、管理人,火灾相关建筑物、场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火灾相关设施设备器材生产、供应、检测、维护单位,起火所在地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
第七条 属于延伸调查范围的火灾,政府已经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事故调查组一并开展延伸调查;政府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管辖权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在火灾发生后5日内启动延伸调查。
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一般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应急、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
第八条 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二)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三)火灾延伸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
(四)对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移送相关主管部门查处。
第九条 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可下设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综合工作组。技术工作组由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力量等组成,组长由消防救援机构人员担任;管理工作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组长由调查处理组指定;综合工作组由应急、发展改革、民政、网信、总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等组成,组长由调查处理组指定。
技术工作组主要负责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管理资料证据,核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提出技术方面的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起草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管理工作组主要负责确定火灾事故责任、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民政部门开展的受灾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救助情况,提出管理方面的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综合工作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综合协调、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技术工作组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火灾原因认定规则》等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视频分析、技术鉴定、现场实验等调查取证工作,查明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管理工作组围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注重从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行取证,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是否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等刑事犯罪,调查基层政府、基层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及公职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到位等情况。
(一)调查单位主体责任。围绕引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设施维护运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图纸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等导致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
(三)调查技术服务责任。围绕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环节,调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执业、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火灾报警、灭火设施、防烟排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查清消防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火灾中未有效发挥作用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查实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调查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属地政府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领导职责。行业部门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职责。消防监督执法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灭火救援行动是否存在明显消极应战、严重违规作业直接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调查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根据延伸调查情况,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在延伸调查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行政违法和违规违纪的,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按照相关规定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延伸调查处理,形成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情况疑难复杂的,经调查处理组组长批准,可延长60日。延伸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有: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组成立情况;
(二)起火单位、场所概况;
(三)事故发生及处置情况;
(四)事故认定情况;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六)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
第十六条 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应当自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形成之日起3日内向批准成立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的人民政府报送,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中应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还应要求结案一年内对责任追究情况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火灾延伸调查处理情况由负责组织延伸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消防救援机构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火灾延伸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延伸调查处理组成立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追责处理材料、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归档立卷。
第十九条 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批复后一年内,消防救援机构针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提请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评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防范建议和改进措施落实情况;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周边群众受教育情况;
(五)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六)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有关证据材料,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评估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经评估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评估报告15日内下发督办函,督促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限期整改落实,对逾期仍未落实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火灾延伸调查处理组工作人员存在消极怠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火灾延伸调查和处理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3日、5日、15日内(含本数)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