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光大生物能源(怀远)有限公司光大怀远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12-21 19:58 来源: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科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光大生物能源(怀远)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光大生物能源(怀远)有限公司光大怀远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项目代码2205-340300-04-01-420069)收悉。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怀远经济开发区白莲坡工业园区光大生物能源(怀远)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设计处理规模为400t/d,配置145t/h的余热锅炉、19MW抽凝式汽轮机和19MW发电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垃圾接收、储存和供料系统、垃圾焚烧系统、余热发电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污水处理系统等,部分公用工程及相关设施依托现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意见和局建设项目环评审查协调小组意见,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后,各类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控制施工场地、施工机械和车辆运输扬尘、施工噪声及施工废水等对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做到工地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出入车辆冲洗、路面硬化、拆迁工地湿法作业、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防止扬尘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严禁使用尾气排放不达标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二)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和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从源头控制污染。项目采用机械炉排炉焚烧工艺,其技术性能和入炉废物类别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本项目以焚烧怀远县辖区内生活垃圾为主,在不影响生活垃圾处理的前提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掺烧比例不超过25%。严格监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及属性,符合《报告书》及有关要求的方可进炉焚烧。焚烧炉启动初期采用轻柴油点火助燃,确保垃圾燃烧热值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焦/千克的要求。

(三)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优化废气收集、治理措施,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设备维护和管理,规范设置各排气筒,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焚烧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喷雾反应塔+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措施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生活垃圾焚烧必须确保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等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相关要求,采用“3T+E”控制法使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充分燃烧。焚烧系统出口废气污染物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的要求。石灰仓、飞灰仓等产生的粉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确保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垃圾输送系统和垃圾库房采用全密闭防渗漏设计,卸料平台密闭设置自动开启门和空气帘幕,卸料大厅、垃圾贮池和输送系统采用负压运行方式,渗滤液处理构筑物加盖密封,恶臭气体引至焚烧炉焚烧处理;垃圾贮池顶部配套可燃气体检测装置、事故风机,并设置1套活性炭吸附应急装置,停炉检修时臭气经收集进入活性炭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垃圾运输车采用专用全密封垃圾车,并保持车况正常,运输路线尽量远离居民点,确保恶臭气体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加强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各环节废气的无组织排放,确保各类污染物厂区内和厂界监控点达标。

项目运营后,焚烧炉运行主要工况参数和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颗粒物、一氧化碳等应实施自动在线监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对二恶英等污染物排放进行例行监测。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立显示屏,将锅炉工况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浓度等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厂区排水系统,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垃圾渗滤液、卸料大厅冲洗废水、车间及地面冲洗水、化验废水、生活污水等进入渗滤液处理站,经处理后水质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质标准后,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除盐装置反冲洗水及浓水和锅炉定排水回用于循环冷却水系统补水,不外排。循环冷却水系统置换排水达到涡北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规范设置排污口。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分区防渗原则,分别对不同区域采取相应的防渗处理措施,垃圾贮池、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危废暂存间、氨水储罐区等作为重点防渗区域,渣池、综合水泵房等作为一般防渗区域,防渗系数应达到相关要求,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关注土壤中二恶英及重金属累积环境影响。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六)按照《报告书》要求,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和绿化等降噪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限值。强化日常管理,尽量减小锅炉冲管、排空、排汽等异常噪声影响,建成后进行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进一步降噪措施,防止噪声扰民。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七)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强化全过程管理。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炉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站污泥送焚烧炉焚烧处理;飞灰于厂区内经稳定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要求后送怀远县飞灰填埋场填埋处理,建立处置台账;废除尘布袋、废矿物油、废活性炭、污水处理废膜等均属于危险废物,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中的相关要求,规范暂存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八)《报告书》确定该项目设置300米防护距离。你公司应积极协调配合怀远县人民政府做好规划控制要求,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科研等敏感目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地方政府。同时,你公司应根据项目投运后的实际环境影响情况,进一步强化环保措施,消除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生产各环节环境风险控制,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配备相应的物资与设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置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和渗滤液调节池,落实非正常工况和停工检修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一旦出现事故,或发现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采取包括停止运行在内的必要保护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十)进一步优化工程和环保设计,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企业清洁生产指标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一)项目所用生活垃圾由怀远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收集、运输至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由产生单位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入厂。你公司应积极协调,规范生活垃圾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分拣以及储存等工作,建立处置台账。进一步优化垃圾运输线路,运输车辆须密闭且有渗滤液收集储存设施,避免对运输线路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十二)加强环境管理及监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污染源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落实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否则项目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项目实施后最终排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总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十三)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应项目建设与运行可能引起的社会关注,按规定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并消除影响。

(十四)严格落实《报告书》中针对现有工程存在环境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

三、请怀远县人民政府按照承诺,督促怀远光大公司加快建设配套怀远县飞灰填埋处置项目,确保飞灰得到规范处置。

四、做好与排污许可证申领的衔接,将批准的《报告书》中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按照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五、项目实施中应提高设计和管理水平,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风险防范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六、《报告书》经批准后,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拟采用的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复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请怀远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按《报告书》及批复要求设计、施工和投入生产。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51285XL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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