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蚌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2 15:16 来源: 蚌埠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蚌埠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蚌埠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

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蚌供〔202115

 

各县、淮上区供销社、财政局及市社所属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19286号)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新网工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供业联〔20203号)文件精神,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蚌埠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蚌埠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蚌埠市财政局

2021816

 

 

蚌埠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省、市级财政拨付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项目加快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19286号)和《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级“新网工程”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供业联〔2020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蚌埠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为农服务”宗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供销合作社所占股权(折算后) 比例大于25%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蚌埠市范围内(含县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项目单位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资质证照齐全;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纳入供销社系统业务直报平台;

(五)项目申报单位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统一标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6个方向,具体包括: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为农服务综合体)改扩建,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加工基地改扩建,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基地及相关设施改扩建,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社区店、展销点等销售终端改扩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改扩建,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科技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改扩建。

(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改扩建,交易厅棚、分拣加工、分拨调度、仓储物流及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升级改造;冷链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建设;检验检测系统和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交易结算等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乡村绿色生态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有机农药化肥(原药、原料)先进生产线、病死禽畜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项目。

(四)农村电子商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村电商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农产品电商产业园建设、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与农村电商相关的农产品供应及初加工项目和其他农业产业电商发展项目。

(五)现代农资综合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资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网点改扩建;直供、飞防等新型农资供给和服务设备建设;提升农资物流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六)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资生产供应一体化、农产品收购加工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现代农业项目。

(七)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以及市供销合作社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领域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在每次项目申报文件中根据实际予以发布确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年度以来已建成项目固定资产支出及配套的专项设备支出补贴等,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八条  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新网工程”项目及“新网工程”绩效评价服务费用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根据“新网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明确申报要求、绩效指标及资金分配办法。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文件的要求,向本级供销社提出申请,社属企业直接向市供销社、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供销社、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

(二)项目申报文件、申报表、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可行性报告;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证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质证书;

(五)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的批复文件、已发生的投资(支出)发票(复印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六)项目内外实景照片各一张(注明地址、名称);

(七)当地供销社、财政部门现场勘察后填写的验收情况一览表;

(八)项目责任书;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管理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综合评分,按得分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确保专项资金投入到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经录入“涉企系统”比对通过后,通过市供销合作社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指标下达后,经市供销社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下达至市供销社,市供销社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区)供销社,再由县(区)供销社、市供销社按照资金支持方式和项目实施进度分别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县(区)供销社要按照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按照要求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对专项资金使用、目标完成及产生的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每年6月底之前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按照要求报送市供销社,由市供销社汇总后分别报送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专项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妥善保存相关会计资料,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供销社和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各县(区)供销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蚌埠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蚌供〔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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