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08 09:57 来源: 蚌埠日报社 浏览量: 【字体:   打印

近日,我市出台《蚌埠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确定了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简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补齐托底保障短板,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筑牢民生保障底线。

 

 

《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救助适用于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人群,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我市规范分类参保资助政策,市医疗保障局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给予80%-90%定额资助,剩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具体资助标准按蚌埠市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规定执行。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进入保障年度后新认定为救助对象的不再追补资助。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个人缴费资助、三重制度保障政策,按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为了增强大病保险补充保障功能,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实行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人员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实施细则》明确,按照“先保险后救助”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一个年度内,在蚌埠市定点医疗机构或按规定转诊转院备案后异地就医发生的住院费用及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费用。按规定转诊转院备案的救助对象,执行蚌埠市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转院备案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我市分类设定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分别暂按3000元、3000元、10000元确定,根据安徽省统一标准动态调整,逐步与国家规定标准相衔接。特困人员救助比例80%,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5%;在起付标准以上,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50%;年度救助限额最高5万元。

《实施细则》统筹完善倾斜救助措施,加强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起付线200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救助比例70%,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救助比例60%。倾斜救助年度限额20000元。并且《实施细则》要求,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

全面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按照户申请、村(社区)评议、镇(街道)审核,县区级医保与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联合确定的程序,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相应救助。年度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在身份认定前当年内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依申请追溯给予相应救助。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我市还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定监测标准;对稳定脱贫人口、普通参保人员等,参照上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设定监测标准。医保部门及时将达到监测标准的人员信息推送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或其他社会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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