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蚌住建)罚决字〔2022〕第1号
当事人:安徽德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
住 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朝阳南路818号心里程科技大厦*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152****7801
你单位于2022年3月8日,实施了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涉嫌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本机关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百合燕山公馆(雅郢新村)由你单位施工。2022年3月8日市建管处巡查工地时,发现该项目21号楼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后未按规定组织验收就投入使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的规定,高处作业吊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2年3月8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巡查整改意见通知书》,证明该项目高处作业吊篮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 ;
证据二:2022年3月17日黄随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高处作业吊篮在验收之前已投入使用;
证据三:安徽德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登记表》复印件,证明高处作业吊篮已于2022年3月10日验收,并与3月14日备案。
2022年6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蚌住建)罚先告字〔2022〕第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住建)罚听告字〔2022〕第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于2022年6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辨称相关备案手续已办理未能及时取回,现经济大环境不好,疫情反复,生活不容易,请以警告为主,免于行政处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事实、理由不成立,故你单位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未予采信。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较轻的,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10000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蚌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6日
联 系 人:尹向东
联系电话:0552-2567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