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市长热线服务中心办理工作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市长热线服务中心受理工作质量和效能,提升群众对诉求办理结果满意度,及时处理市长热线服务中心交办、督办工作中违反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热线服务中心定期分析、梳理、汇总诉求受理事项,向市效能办提供交办、督办诉求事项办理工作情况。
第三条 市长热线服务中心系统管理平台对群众诉求受理全过程实行自动预警纠错,在诉求办理及反馈时限前24小时亮黄灯提示,超时限亮红灯告警。
第四条 对超时限亮红灯告警的以及办理不彻底和推诿拒绝、应付敷衍、不依法依规办理的,由市长热线服务中心提请市效能办实施效能监察。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效能办书面说明办理情况。无正当理由超时限未办结以及存在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市效能办下达整改通知书,承办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市效能办可随机抽查市长热线服务中心受理诉求事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
第七条 市效能办可及时通报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典型案例。
第八条 市长热线服务中心效能监察工作情况列为市长热线服务中心常规工作考核内容,年度总体考核评价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考核和机关效能建设考核,同时作为群众满意度调查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效能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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