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询社会公众对《蚌埠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 2021-11-18 00:00 ] 至 [ 2021-12-18 23:59 ] 状态:已结束 来源:市公安局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巩固文明创建和生态环境整治成果,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公安局起草了《蚌埠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蚌埠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1年11月18日至12月18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蚌埠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并请在信封注明“蚌埠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bbzazd@126.com,电话:2089057. 

  3、通过“蚌埠市人民政府”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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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8日



  附件: 


蚌埠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巩固文明创建和生态环境整治成果,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9-2030年)》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龙子湖区、蚌山区、禹会区、淮上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全域内为禁放区,禁放区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怀远县、五河县、固镇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四条 禁放区域外运输烟花爆竹需途经禁放区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建立相关工作领导机构。将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等考核范围。
  各区人民政府(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在辖区内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发现和劝阻非法燃放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条 公安部门是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当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做好全面禁放烟花爆竹源头管控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劝阻和举报工作。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遵守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流动销售、占道经营和未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残留物等行为。对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
  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婚姻登记、殡仪馆、公墓、陵园等单位开展宣传,引导婚丧嫁娶活动遵守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等在校学生自觉遵守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教育,积极营造环保、文明、和谐、安全的社会氛围。
  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相关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本级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经费保障。
  供销社联合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是本单位责任主体,应当做好本单位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宾馆、酒店等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宣传、引导、监督,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相关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做好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工作。
  第九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不得经营烟花爆竹。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核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撤回。市供销社联合社将批发给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者未销售烟花爆竹回收处置完毕。
  第十条 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焰火燃放许可证》,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作出许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未成年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监护人应当予以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或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
  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举报反馈制度,对相关投诉举报,及时登记、处罚,为举报人保密。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居(村)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属地管理或者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对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负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施行的《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小结分析
  2021年11月18日,市公安局就《蚌埠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1天。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留言)35条,其中网站留言27条,电子邮箱留言4条,电话留言4条。
征集结果

  2021年11月18日,市公安局就《蚌埠市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1天。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留言)35条,其中网站留言27条,电子邮箱留言4条,电话留言4条。
  此次意见征集,网友提出了涉及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环境保护、安全规划、引导婚丧嫁娶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方面的建议,对我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着积极意义。对网友提出的宝贵建议,市公安局将与各相关单位讨论后,在本次修订中予以考虑。

  感谢广大网友对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支持!


  结果反馈时间: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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