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知识问答
问: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哪些?
答:据《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问:什么是“四上”企业?
答:“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实践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或限额的法人单位的一种习惯称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确定以上法人单位的标准为:
1. 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2. 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3.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4.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5.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6. 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问:大中型企业一定是规模以上企业吗?
答:大中小微型企业与规模以上企业是两种不同的划分标准,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需要根据企业及其所属行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以工业企业为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法人单位,显然理论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以是大、中、小、微型企业的任何一种。例如,一家年主营业务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15人的工业企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也是微型企业;反过来,大中型工业企业由于必须满足2000万主营业务收入的条件,所以一定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以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为例,该行业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要求年营业收入为2000万元及以上,而大中型企业要求从业人员为100人及以上。因此,需要根据具体企业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一家年营业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100人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是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同时是中型企业;而一家年营业收入2500万元、从业人员50人的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企业是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同时是小型企业。
问:我国现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的年份和时点是怎样安排的?
答:目前,我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包括全国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和经济普查三项。
全国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0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全国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6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
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尾数逢3和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
问:为什么有的月度统计中没有1月份数据.
答:为了消除春节假期不固定因素带来的影响,增强数据的可比性,从2012年起,国家统计局对部分月报(如规模以上工业生产、固定资产投资、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投资和销售、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工业经济效益等数据)不单独开展1月份统计数据的调查,1-2月份数据一起调查,一起发布。这一做法是依法通过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予以规定的。
问:不同统计资料中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怎么办?
答:国家统计局在各种渠道发布的同一指标、同一时间的数据应该是一致的,但有可能因为发布的时间不同而出现不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类情况。
第一类是由于上报数据性质不同引起的不一致。如,2月底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很多指标使用的是快报数据,5月份出版的《中国统计摘要》中部分指标使用了年报数据,进而引起不一致。再有,9月份《中国统计年鉴》收录的指标一般就是年报数据,也可能与《中国统计摘要》或之前公布的数据出现不同。
第二类是因普查结果开展数据修订引起的不一致。如果进行了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GDP、人口和农业等领域的相关指标历史数据就会相应修订,造成与之前公布的数据不一致。
第三类是统计指标本身需要持续修订。这里主要包括那些需要剔除季节因素的指标。如GDP、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指标的环比增速,每个季度或每个月应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历史数据;再如,国房景气指数每月根据新加入的数据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
总之,遇到不同渠道同一指标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时,先从相应渠道的有关说明中确认是否属于上述三类情况。一般来说,用发布时间更晚的数据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