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套用借呗资金转借给他人 合同无效
通过支付宝借呗贷款
再转借给朋友
谁知朋友不仅不还钱
还玩起了“失踪”
近日,固镇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崔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46235元及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据悉,刘某和崔某系朋友关系,崔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刘某借款,经二人商议,由刘某从借呗中贷款50000元(该笔贷款年利率为10.95%,期限一年,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转借给崔某使用,后崔某承诺每月按期替刘某偿还支付宝借呗的利息,并到期还本。
崔某按照约定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后(共计7410元),便失去“联系”,好朋友一直联系不上,自己又无力偿还高额的借款,无奈之下,刘某遂将崔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套取借呗贷款转借他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崔某因案涉无效合同所得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刘某从借呗中贷款并将该贷款转借给崔某,崔某使用了刘某的借款,取得了利益,同时给刘某造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刘某主张崔某按借呗利息偿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酌情认定崔某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赔偿刘某向崔某出借的50000元借款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经核对,自2020年8月23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22日,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的利息为3645元,现崔某已偿还孟某借款7410元,扣除暂计算至2022年8月22日的利息损失3645元,崔某应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6235元[50000元-(7410元-3645元)]及自2022年8月23日起以借款本金462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如果从金融借款平台套取资金后再转借给他人使用,会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一旦产生纠纷,借款平台产生的高额利息需要自行承担。